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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法中的“其他不良影响”

2019-07-23 来源:星广传媒

  
  
  最近看了张月梅的一篇商标文,一直都很喜欢那个公众号,作为前商标审查员总是能就实例给出独到见解,今天来跟大家探讨一篇,那些商标注册申请中的“其他不良影响”。

  《商标法》第十条第一款第(八)项所指的“其他不良影响”是指商标的文字、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、经济、文化、宗教、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、负面的影响。
  “其他不良影响”这个话题经常处于讨论状态,因为不同的人认知差距比较大。比如有人申请了“白族三道菜”商标,并认为这是其独创,具有独特的寓意,其指定使用在相关服务上,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。
  但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,文字“白族”为我国少数民族的名称,指定使用在“餐厅”等服务上,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,不得作为商标使用。
  在另一个商标“蜀财神”驳回复审案中,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,“财神”在中国道教中是主管世间财源的神,亦是中国民间信仰。以“蜀财神”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,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,不得作为商标使用。
  我相信,在日常生活中的语境中,使用“白族三道菜”或“蜀财神” 这样的词汇,一般应该不会有什么消极的、负面的影响,也相信申请人使用这样商标的初衷应该是善良的。但事关民族和宗教的问题,行政机关不予商标授权,也可以理解。从朴素的道理讲,民族、宗教都属于大众的,让一家独占并商业化使用,确实可能产生不良影响。
  所以,一个词汇在日常生活中频繁使用,也不代表这个词就可以作为商标使用。商标作为一种商业标识,与日常生活用语有着不一样的运用规则和不同的评价体系。而且这种评价也是随着时移世易,发生着变化。因为“不良影响”本来就是建立在特定社会环境下的价值判断,存在着角度和立场的问题,产生认识分歧也在所难免。
  以上内容来源于张月梅的商标文,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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